
□ 本文发布于 2001-02-28 10: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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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之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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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刘家发起的我国首例民众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和自己的家园而依据《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状告市政府拆迁办案一审败诉。
“钉子户”败北,古宅被强拆
来自各方的劝阻、呼吁、批评、指责对舟山市的决策者都没有发生作用。与此同时,那场意义重大的诉讼也以“钉子户”的败诉而告终。
二审开庭的时间是2000年的3月20日。
行政判决书在2000年5月14日送达原告。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天,刘宅便被强行拆毁了。
原告代理人在接受这个终审判决时表情平静地说:“从此案审理的全过程来看,始终是权大于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过程,因而出现这个结果丝毫不奇怪。”
法院不大,所以法也不大?
对此,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此案的关键已不是法理问题,而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针对此事,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评述《是“五套班子”大还是法大?》;《中国青年报》载文指出:“我们的法院不能因为地方领导决定了的事,就可以置法律与不顾,难道地方领导的意志可以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吗?”
政府的行政行为就合法吗?
中国法学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从表面形式上看,被告行为应依据的只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从而要求被告行为必须同时遵循《城市规划法》。而规划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传统风貌,这又要求被告行为应同时遵循《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上四个法律、法规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违反了哪一个都不能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依法治国,首先要治官
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领域许多权威专家曾发表对此案的看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尖锐指出:“法院是保护法律的机构,而不是‘五套班子\'的工具。法院应该向法律负责。就行政诉讼而言,法院是审查政府行为,而不是保护、维护政府的违法行为。严格来说,法院是对法律负责。舟山市的法院应该严格依法审理,不要再找一些歪道理来为政府的违法行为辩护。从此次保卫定海古城的过程来看,人民保护历史文化的觉悟远远超过当地一些领导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要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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