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2-28 1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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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不拨--不开工 进度款不付--停下来 工程款不结--不备案 北京今年措
杜鹃 王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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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最近召开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传出信息:未提供银行开具的建设资金证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又未按当年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预付工程款的项目不准许开工;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的项目,市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工程竣工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项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北京市建委提出,在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同时,今年将大力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条件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将不准予开工或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为了从源头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各建筑企业在有形的招投标市场必须依法履行施工合同公证制和合同履约担保制,严禁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标等不规范行为。对于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质量管理混乱的企业,将被限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直至取消其进入有形市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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