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2-23 1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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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BOT的政策框架
国家计委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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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方式问世至今已有百年历史。根据各国的法律和项目的自身特点,又出现了BT、BOOT等20多种演变方式。结合中国的实际设立的BOT政策框架。其主要内容是:BOT的定义、适用范围、项目公司设立程序、招标投标、特许权协议、权力与义务、监督与管理等。
“BOT投融资方式”在中国称为“特许权投融资方式”。其定义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融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届满,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BOT在中国的应用采取“渐进”的方式。先行试点的范围:列入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政府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火电站、水电站、高等级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电力、交通、城市供水等市政设施。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BOT项目的设立程序一般由项目发起人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招标文件,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报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由项目发起的政府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来选择最终的外资合作人。由国家计委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资者的资格预审和投标书的评定;中标者特许权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按程序报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设立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与项目公司正式签定特许权协议,一旦签定立即生效。
BOT在中国的运作采用公开的竞争性的招投标方式进行,一旦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即进入到招投标程序。首先是资格预审:要对投标者的法人资格、资信情况、项目的产业能力(包括技术、组织、管理、投资、融资等能力)、以往的经验和业绩进行公开评审。其次是招标,BOT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者须知(含评标标准与程序);投标书内容的最终要求;项目的最低标准、规格与经济技术参数的规范;特许权协议草本;政府部门提供的条件;评标和授标标准等。
投标者一般均为联合体,投标者至少应提供的文件有:投标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额、预期收费标准及调价方式;项目建设工期与进度安排;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文件。
评标与揭标由国家计委组织中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发起人以及熟悉项目的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参加,进行公开评标。选出最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对特许权协议进行确认性谈判后进行公开揭标。国家计委的参与主要职责是保证评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并依法由公证机构进行监督。
在BOT实施过程中还需注意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它包括特许权协议签约各方的法定名称、住所;项目特许权内容、方式及期限;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护的标准;项目的组织实施计划与安排;项目成本计划与收费方案;签约双方各自权利、义务与责任;项目转让、抵押、征收、中止条款;特许权届满,项目移交内容、标准及程序;罚责与仲裁。
在BOT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项目的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商业性风险。对项目公司不能预测而带来的风险采取以下承担原则: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项目公司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调整收费价格,延长特许期限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予以补偿;自然不可抗力原则上由项目公司通过保险方式承担;政治不可抗力,可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在权力与义务方面,政府部门对项目公司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如发现有不符合特许权协议的行为,有权要求采取修正措施,如拒不接受,有权进行处罚;出于项目融资的目的,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抵押等方式转移自己在特许权协议中合法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现有的特许权项目已能满足需要,签约方的政府部门不再投资重复建设与之有过度竞争性的另一个项目;项目公司所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国内的设备供应商、工程承包商等,以促进公平竞争;特许权项目的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护人员要雇用本地劳务,并组织培训;政府依法保证项目公司将其收益所得的人民币中对外合法支付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兑换成外汇。
在BOT政策框架中还规定了一些处罚条款,如:不履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不按持许权协议规定的标准施工建设及滥收费的;经营管理不善,设施服务低下的;对环境造成污染不予以改善的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采用国内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政府与项目公司因履行特许权协议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没有订明仲裁条款的,也可提交法律程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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