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8-11-21 13: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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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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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要求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根据《规定》,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针对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规定》明确了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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