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8-10-28 12: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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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城乡规划违法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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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消息 重庆市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修改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撤职处分。日前《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获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成为国内首个针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所制定的惩戒性地方政府规章。
去年以来,重庆市先后查处了“3.23”、“7.26”等建设和规划领域腐败大案,对腐败官员的处理成为全市上下关注的焦点。现行《城乡规划法》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法要给予处分,但并没有针对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细化处分档次。为便于实际操作,预防和惩处城乡规划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重庆市出台了该《处分规定》。
《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按照违法违纪主体的不同,确定了各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了处分幅度。其中,判定为各级政府的违规行为有“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或者违反上位规划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等6条,判定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违规行为分别有9条和8条,其处分幅度均为从警告到撤职。 《处分规定》还对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进行设定,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些行为包括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违法干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未按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履行职责,致使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的;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有贪污、索贿、受贿等行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等。 结合重庆市近年来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的实际,《处分规定》还设定一些应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设立各类开发区、制定与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指使或授意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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